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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新政发布 原营改增37号文废止

    2013-12-25 16:00:00 admin888

    从2012年1月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到2013年8月全国试点,历时19个月完成从“1+6”到“1+7”模式的转换,就在5个月后,营改增政策再次发生大的变化,将进化到“2+7模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4个附件,规定自2014年1月起,邮政业和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还新增对多项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届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将同时废止。

     

    营改增试点再扩围“1+7”进化至“2+7”模式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中的分列为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具体包括:函件(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邮政特殊服务和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业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对邮政储蓄业务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营改增试点以来,交通运输业的铁路运输一直仍按营业税征税,这次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将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铁路运输业务纳入营改增试点,从属于陆路运输税目,增值税税率11%,从而使交通运输业完整的实现了营改增。

     

    至此,营改增试点范围由“1+7”模式进化为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7项现代服务业的“2+7模式”。

     

    除上述两项大变化外,财税〔2013〕106号文件还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部分新增和整合调整,统一体现在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

     

    将原营业税邮政通信业中的快递业务分解为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业的收派业务。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属于运输业;在物流辅助服务税目下增设收派服务: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分拣(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派送(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服务。收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的6%税率执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将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航天运输服务增列进航空运输服务,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在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中增列了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在技术咨询服务中增加了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两项;把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作为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新增到信息技术服务税目中;将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列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对翻译服务按咨询服务征税。

     

    调整并增加了多项可按差额征税的业务

     

    2013年8月全国营改增试点后,允许差额征税的仅保留了融资租赁业务这一项。本次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办法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在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了7项(调整1项新增6项)差额征税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除外),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扣除项目增加了车辆购置税,但剔减了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解决了财税〔2013〕37号文件原规定中,将本属于进口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费用扣除的问题。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进有形动产时其进项税额已抵扣,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有形动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出租方对租金中包含的本金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造成承租方重复抵扣税款。再者,由于出租方向承租方购买租赁标的物支付价款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时虽然收取了租赁标的物的价款本金但又在销售额中扣除,自然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3.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6.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在列举的有效凭证中增列了两项: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抵扣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率的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废止,从2014年1月1日起,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应按取得的增值税货运专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购进初级农业产品,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减免税优惠、即征即退的过渡政策变化

     

    财税〔2013〕37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除继续执行或在2013年底截止的以外,有下列变化:

     

    1.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免税的期限延续到2018年12月31日。

     

    2.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再延续,从2014年起,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5.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7.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8.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9.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1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2.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有微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元)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对象中,“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修改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这是由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一开始就已将企业纳入“单位”,没必要再分列。但需注意的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仍是有区别的。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财税〔2013〕106号文件将该规定修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看似修改不大,只是将“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实则意义深远,意味着只要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他营改增政策的细微变化

     

    同一省级辖区内的总分支机构可汇总缴税: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代收费用增设条件:对不计入价外费用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设了必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从而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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